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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6 政策标准 浏览次数:1712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函》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165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BIM)(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在BIM技术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普及和深化BIM技术在建设项目全周期的应用,发挥其可视化设计、虚拟化施工、协同管理、提高质量的优势,为产业链贯通和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提供技术保障,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建筑业向绿色化、信息化转型升级,助力未来智慧城市建设。

二、BIM应用范围及要求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以下新建工程项目应在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采用BIM技术,鼓励在运营阶段采用BIM技术,其中经论证不适合应用BIM技术的除外:

1.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标准详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2.装配式建筑工程;

3.海珠区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荔湾区白鹅潭中心商务区,天河区国际金融城、天河智慧城、天河智谷片区,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番禺区汽车城核心区,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区块、南沙枢纽、庆盛枢纽区块,花都区中轴线及北站核心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大型建设项目。

除以上应用范围外,鼓励其他工程项目开展BIM技术应用。

(二)列入BIM应用范围的建设工程,尚未立项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阶段开展BIM技术应用;已立项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根据所处阶段开展本阶段及后续阶段的BIM技术应用。

1.在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BIM咨询企业编制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明确应用阶段、内容、技术方案、目标和成效。

2.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建立BIM设计模型,并按要求提供BIM设计模型进行审查。

3.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建立BIM施工模型,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和成本的动态管控。

4.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建立BIM竣工模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5.在运营阶段,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基于BIM模型的运营管理平台,实施智慧高效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引导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参建各方在同一平台协同BIM应用,实现建设各阶段BIM应用的标准化信息传递和共享。

鼓励行业、企业开展BIM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BIM产学研用技术交流与协作,总结和分享BIM技术应用成果和成功经验,促进全行业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升,促进BIM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BIM配套费用

BIM技术应用费用按照《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见附件)计算确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当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时,按2万平方米作为计价基础计算BIM技术应用费用;市政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造价少于1亿元时,按1亿元作为计价基础计算BIM技术应用费用。因工程复杂程度、规模差异和材料设备标准高低造成应用难易程度不同,BIM技术应用费用可上下浮动20%。

建设单位对采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BIM技术应用费用,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计列。

四、BIM应用审核和监管

投资、规划、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对采用BIM技术的建设工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

(一)在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2019年修正版)》对BIM应用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二)在规划审批阶段,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环节运用BIM模型进行三维数字化审批。

(三)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运用BIM模型进行施工图三维数字化审查。

(四)在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运用BIM模型进行建设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

有关各阶段的BIM数据标准,由该阶段的负责部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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