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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安改发〔2024〕12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财政局、住建局,新区各有关部门,雄安集团,各项目建设单位:为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将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绿色建材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保障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加强和规范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材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数据可采信、可监测,推进雄安新区绿色建材碳交易,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雄安新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绿色建材碳排放及入库登记、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过程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工程项目是经投资审批、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遴选确定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鼓励其他投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区建设、改革发展、财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新建工程项目履行绿色建材碳排放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绿色建材应用全过程管理应遵循统筹推进、责任明确、重点突出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采购人,下同)应积极落实绿色采购与碳排放政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应落实《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新区需求标准》”),满足项目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低碳措施、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要求。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使用的钢材、水泥、混凝土、平板玻璃、陶瓷产品应满足《雄安新区绿色(低碳)建材产品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评价标准》中限定值要求,鼓励符合准入值、先进值要求的产品在雄安新区碳排放管理部门进行碳排放权或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七条 鼓励新建工程项目在“雄安新区绿色建材采信应用与数据监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完成建材从出厂到进场使用的全过程活动登记,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保障绿色建材应用可采信、可计算、可验证。

 

第三章  入库登记

第八条 为新区新建工程项目提供建材供货的生产商、经销商、销售商应进行企业及产品的平台入库信息登记,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 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绿色建材评价或认证证书、满足《新区需求标准》相关要求的检测报告、产品的碳足迹报告、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第十条 绿色(低碳)建材产品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评价由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并出具相应评价证书,鼓励入库建材产品开展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评价。

第十一条 新区实行绿色(低碳)建材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新区碳排放管理部门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三方机构加强对相关人员碳排放、碳交易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对照《新区需求标准》及国家、河北省、新区相关标准规范,增设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专篇,明确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率、装配率、项目碳排放量及绿色建材应用减碳量目标值,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平台完成填报。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应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本节约。

第十五条 改革发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流程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时,宜邀请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行业相关专家,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专篇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论中予以体现。

 

第五章  设计与审查

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新区需求标准》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对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核算,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平台完成填报。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应包含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应明确结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要求,对照《新区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和建材技术参数;投资概算应包含绿色建筑的高星级增量成本、绿色建材高性能要求(绿色要求和品质属性要求)的增量成本,并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按需列支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检测、第三方(预)评价、巡检与验收、相关培训等环节的费用。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应对照《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和深化。

第二十一条 除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外,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新区需求标准》的相关内容,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六章  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新区需求标准》《雄安新区绿色(低碳)建材产品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实施成本。对施工图不明确之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编制采购文件(含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应将满足《新区需求标准》、《雄安新区绿色(低碳)建材产品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等作为实质性条件,并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对涉及使用《新区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应在平台完成填报登记后发货,可直接计入新建工程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尚未纳入《新区需求标准》的建材产品种 类,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的绿色建材产品。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实际需求和绿色建材供应商生产实际,综合考虑建材的通用性、标准化程度、金额和用量等因素,研究确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类建材种类并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通过雄安新区集中采购区块链系统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系统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七章  施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项目政策实施工作组织与管理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职人员,明确其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新区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使用平台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验收和施工领料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新区需求标准》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当发现工程设计违反上述要求时,应报告采购人由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应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流程,对项目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可在项目地基基础完成前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展开一次检查辅导,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应针对相关的政策实施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等,积极开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评价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培训工作,确保全面贯彻执行政策要求。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使用平台对新建工程项目相关内容进行抽检。

 

第八章  检测与认证

第三十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性能检测、评价及认证的组织和管理应由采购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新区需求标准》所包含的绿色建材产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认定(CMA) 资质,具备《新区需求标准》适用范围内绿色建材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室认可(CNAS) 资质优先。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具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相应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可在“全国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查询。

第三十六条 绿色建材进场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相关指标检验(检测)报告、评价/认证证书,以及经平台登记出具的产品入库区块链电子报告和溯源跟踪单。

第三十七条 绿色建材进场后应按要求进行复验,复验样品 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仅提供检测报告(未提供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的建材产品,进场抽检的频次和数量宜提高。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且应保证取样和送检的真实性。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完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并同步完成关于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履约验收。

第三十九条 履约验收主要针对施工合同中关于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所有约定,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有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报告、装配率核算报告、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分析报告、绿色建材应用减碳量报告等。

第四十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请获得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四十一条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第四十二条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设、财政、改革发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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